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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题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 发文机关: 外汇局
发文字号: 汇发〔2021〕33号   源: 外汇局网站
主题分类: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货币(含外汇) 公文种类: 通知
成文日期: 2021年11月23日
  • 标       题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
  • 发文机关:外汇局
  • 发文字号:汇发〔2021〕33号
  • 来       源:外汇局网站
  • 主题分类: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货币(含外汇)
  • 公文种类:通知
  • 成文日期:2021年11月23日

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
汇发〔2021〕33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:

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和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》,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(见附件),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〉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8〕8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,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申报主体,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。

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:010-68402290,010-68402489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
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21年11月23日

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的通知
汇发〔2021〕33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:

为进一步规范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》和《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办法》,国家外汇管理局修订形成《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》(见附件),现将本制度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
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,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〈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〉的通知》(汇发〔2018〕8号)同时废止。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,应转发辖内中心支局、支局和申报主体,并做好对辖内申报主体的宣传培训工作。

执行中如遇问题,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反馈。国家外汇管理局国际收支司联系电话:010-68402290,010-68402489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贸易信贷统计调查制度
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21年11月23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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