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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题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的通知 发文机关: 国家外汇管理局
发文字号: 汇发〔2020〕14号   源: 外汇局网站
主题分类: 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货币(含外汇) 公文种类: 通知
成文日期: 2020年08月28日
  • 标       题: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的通知
  • 发文机关:国家外汇管理局
  • 发文字号:汇发〔2020〕14号
  • 来       源:外汇局网站
  • 主题分类:财政、金融、审计\货币(含外汇)
  • 公文种类:通知
  • 成文日期:2020年08月28日

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的通知
汇发〔2020〕14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: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,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,形成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 年版)》(见附件1),并废止部分规定(见附件2)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照本通知执行。

收到本通知后,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(支局)、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1.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

      2.废止规定目录
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20年8月28日

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》的通知
汇发〔2020〕14号

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分局、外汇管理部,深圳、大连、青岛、厦门、宁波市分局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:

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,便利市场主体办理经常项目外汇业务,国家外汇管理局全面整合相关法规,形成《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 年版)》(见附件1),并废止部分规定(见附件2)。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,按照本通知执行。

收到本通知后,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、外汇管理部应及时转发辖内中心支局(支局)、地方性商业银行及外资银行,各全国性中资银行应及时转发下属分支机构。

特此通知。

附件:1.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(2020年版)

      2.废止规定目录

国家外汇管理局
2020年8月28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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